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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规则
1 总则
1.1 宗旨
耐力越野挑战赛是一项在山地间进行的长距离耐力跑比赛,需要参赛运动员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体能。为了确保参赛公平公证特定立以下规则。
1.1.1 赛事组委会(以下简称“赛会“)有自主的权力去制定与执行赛事规则及惩罚违反规则的方法。若出现各种特殊原因,赛会对此规则可能随时补充或修改。
1.1.2 赛事组委会有权对违反赛事规则或对赛事造成不利的运动员判罚加时或取消参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的一切决定均为最终裁决。
1.1.2 判罚加时的方法,可能是把罚时加在完成比赛的时间上,也可能是把犯规运动员扣留在赛道上,以达到罚时之效。
1.2 目的
赛事组委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
1.2.1 创造一种公平、公正并体现良好体育道德的竞赛环境;
2.2.2 提供安全保卫和保护措施;
2.2.3 对非法获利的运动员给予处罚;
2 比赛项目与组别
2.1 男子50公里组,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 (1996年出生);
2.2 女子50公里组,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 (1996年出生);
2.3 男子25公里组,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 (1996年出生);
2.4 女子25公里组,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 (1996年出生)。
3 运动员行为
3.1 总则
3.1.1 始终奉行和遵守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3.1.2 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任;
3.1.3 遵守比赛当地的交通规则,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3.1.4 对待其他运动员、裁判员、官员、志愿者和观众要尊重和有礼貌;
3.1.5 不使用不文明语言;
3.1.6 故意违反规则的运动员,如有必要裁判员可责令其立即退出比赛;
3.1.7 运动员商业行为不得影响赛事及运动员安全;
3.1.8 运动员退出比赛,必须并有义务通知比赛当执裁判员;
3.1.9 所有参赛运动员及领队必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3.2身体条件
耐力挑战赛是一项大强度,长距离和高风险运动,对运动员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的基础。
有一下疾病患者不得参加赛事: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
3)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患者;
4)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
5)血糖过高或过少的糖尿病患者;
6)其它不适合运动的疾病患者。
3.3 参赛资格
3.3.1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3.3.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史及妨碍剧烈运动的其他疾病(报名时必须出具六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及心电图,否则不予报名);
3.3.3签署责任告知书;
3.3.4 患有严重恐高症的运动员不建议参加比赛。
4 成绩与计时
4.1 本赛事采用电子计时系统记录比赛成绩,运动员领取参赛包时将领取计时手环 (100元押金随报名费一同缴纳), 押金将在比赛结束后现场退还手环时退还;
4.2 必须佩戴计时手环,起跑前不需要检录,发枪一刻开始计时。
4.3 运动员必须全程携带比赛计时手环,在比赛路线中将有若干检查点,检查点位置标示在比赛路线图中,运动员必须按检查点编号依次通过检查点并打卡;
4.4 运动员成绩将按电子打卡计时器统计时间进行排名;
4.5 如有运动员出现漏打检查点,裁判组将会对所漏检查点进行核实,如经核实该运动员未打卡是因为未经过该检查点,将被判罚时或取消比赛资格;
4.6 未按规定佩戴计时手环及不打终点卡的运动员将没有比赛成绩;
4.7 比赛成绩经裁判统计审核后会及时公布张贴,如对成绩有异议,需在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向组委会提出。
4.8 用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其他人员代跑的运动员一经查出将取消比赛成绩;
4.9 同时携带两枚或以上计时手环的运动员将取消比赛成绩;
4.10 出发时不按规定时间出发抢跑者取消比赛成绩;
4.11 关门时间到后不停止比赛、退出赛道者收容车有权将其带离赛道;
4.12 受第三方直接、间接帮助竞赛者一经发现将取消比赛成绩;
4.13 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者裁判员有权取消其比赛成绩。
5 起/终点
5.1 所有组别的起点和终点都在同一位置;
5.2 比赛出发时间:
男女50公里组:07:30
男女25公里组:07:30
5.3 起点和终点设有衣物寄存处,运动员可将衣物等装在包里并将号码布固定在包的外侧,贵重物品请勿寄存;
5.4 起终点设有检录处、医疗处、成绩打印处、计时手环退还处、存包处、更衣处、卫生间。
6 装备
6.1 强制佩戴准备比赛装备:
6.1.1 参赛号码布需要分别佩戴在胸前及后背T恤上,并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佩戴号码布以保证裁判识别运动员。如果号码布没有佩戴,或者有任何形式上的遮盖与修改,将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而且比赛用时将不会被记录。所有运动员需用圆珠笔或签字笔在号码布的背面书写个人信息如姓名、紧急联系人及其电话号码等,以便需要时赛事组委会迅速有效的联系。请保证号码布的完全可视度。
6.1.2 计时手环(组委会提供)
6.1.3 手机
6.1.4 自带水壶(组委会补给点不提供纸杯)
6.2 建议装备:
6.2.1 电解质饮料、水和能量补给;
6.2.2 防晒霜、太阳帽、太阳镜、凡士林、登山杖、背包。
7 退出与救援
7.1 运动员若出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应立即退出比赛。如果因为任何原因您无法完成比赛,请前往距离最近的下一个补给站,等待收容车的到来,以便将您带往终点。
7.2 如果运动员受伤或者不能行动,请立即退出比赛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在可以被找到的地方等待救援。
7.3 如果经农村的赛段中遇到农户及果园中的家犬,禁止主动攻击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尽量镇定并保持原节奏通过。
8 保险
本次比赛组委会为所有参赛者投保人身意外险。《人身保险说明书》另附下载查看。
9 抗议和申诉
9.1 对参赛资格的抗议
对某运动员参赛资格提出的抗议应在赛前书面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对抗议的处理决定将在比赛成绩公布之前做出。
9.2 对比赛路线的抗议
对比赛路线安全或不符合规则之处提出的抗议必须在赛前24小时书面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9.3 由参赛运动员提出的抗议
对运动员或裁判提出的抗议,应在其完成比赛后15分钟内书面提交给总裁判长。
9.4 对计时的抗议
对计时错误的抗议应在总裁判长公布非正式比赛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
9.5 对比赛装备抗议
对某名运动员不符合规则的器材装备的抗议应在完成比赛后15分钟内书面提交给总裁判长。
9.6 抗议程序
9.6.1 抗议程序 抗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a) 抗议申诉书应由抗议申诉人签字,并在上述条款说明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总裁判长或仲裁。
b) 抗议应在听证会前通知相关运动员和官员。
c) 比赛仲裁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应另行通知。
d) 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席听证会,仲裁委员会均有权在该方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
e)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认可,原告或被告可由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f) 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g)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宣读抗议申诉书。
h) 应给予原告和被告充分的时间陈述本方观点。
10对违反竞赛规定人员的处罚
主办方将对起点、全程路线和终点进行监督,出现以下违反比赛规定的参赛选手将被取消参赛成绩。
1、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其他人员代跑;
2、一名运动员同时携带两枚计时手环(其中一枚是他人的)参加比赛;
3、出发时不按规定时间出发抢跑;
4、关门时间到后不停止比赛退出赛道;
5、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全程,绕近道或途中插入;
6、在终点不按规定要求重复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
7、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
8、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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